
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0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5〕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各区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25年3月6日
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电动汽车快速推广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号)、《上海市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21号)、《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充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站点、示范项目及其建设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充电企业”),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支持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业主大会,支持出租车电动化替代的驾驶员。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电能可计量,并将充电数据上传至市级平台。设施包括:
1.自用充电设施:由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专为个人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运营,为特定范围内用户提供目的地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由企业建设运营,为全社会或全行业电动汽车车主提供补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站点,应接受市级平台接入服务质量评价,站点评价等级应达到“三星”“二星”或“一星”。评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四)本办法所扶持的充电设施示范项目,应达到相应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后,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示范项目包括:
1.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取得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居民提供目的地共享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2.出租车充电示范站:评价等级达到“三星”、为电动出租车提供补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站点。
3.高水平换电站:通过市级平台后评估,为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运营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站点。
(五)本办法所扶持的市级平台作为独立第三方平台,对我市充电设施实施必要的数据采集和监测工作,按职责清单(见附件3)向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且不得利用公共服务职责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若有国家资金支持,优先使用国家资金。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示范项目补贴
1.示范小区。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区充电设备,给予充电企业设备投资30%的补贴,直流、交流设施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对示范小区业主大会,按新建充电车位数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见下表。
2.高水平换电站。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下同)、非通用型换电站的换电设备,分别给予充电企业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投资40%、20%的补贴,功率补贴上限分别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二)度电补贴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站点服务质量评价等级给予充电企业度电补贴,补贴标准按下表执行。